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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 所在地治疗...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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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2、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3、护理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护理费赔偿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4、交通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5、住宿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6、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 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7、营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8、残疾赔偿金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等级系数×赔偿年限(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9、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丧葬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的计算公式: ①被抚养人没有其他扶养人的,扶养费用当然由赔偿义务人承担,在计算时应确定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②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则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其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额=受害人依法应承担的扶养费用 1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公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医疗费:附单据张元;后续治疗费元(附医疗机构证明) 治疗费(挂号+医药+检查+诊疗+住院+其他)+康复费(物理疗法+功能康复+语言治疗) 2、误工费: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1)有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收入 (2)无固定收入=误工时间×受害人近3年平均收入 (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证明近3年平均收入=务工时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收入 3、护理费:护理时间×护理人员收入×护理人数 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住院天,每天元,计元(按照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凭票据实,附单据张元 5、伙食费:30元/人/天×人数×住院时间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住院天数 伙食费=每天合理的伙食费×就医天数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行[2007]10号)伙食补助费(单位:省内30,省外50 6、住宿费:元/人/天×人数×住宿时间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住宿时间,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湘财行[2007]10号)伙食补助费(单位:省内100,省外150 7、营养费: 根据医疗机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也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40%到60%的比例计算。 8、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伤残指数×赔偿年限 (1)60周岁以下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年 (2)60-75周岁之间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20-(实际年龄-60)] (3)75周岁以上人员=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伤残赔偿指数×5年 伤残等级划分依据项目有:日常生活能力,工作和学习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特殊器具标准×更换周期×赔偿期限 用具费用元,安装及更换费用元。 10、丧葬费: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11、被扶养人生活费: 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18-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60-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要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小于等于消费性支出(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死亡赔偿金: 可支配收入(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3、财产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 14、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一级大约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裁量。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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