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
就来函咨询诉前保全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紧迫性,即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只能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来启动程序,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因为此时还没有进入诉讼程序;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一点与诉讼中财产保全区别最大。 4、诉讼中财产保全法院对案情把握更大,发生错误的执行可能性小,因此法院可以要求,也可以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诉前财产保全就相对风险大,所以必须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为了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提起诉讼,保全措施才有意义,法律因此规定了一个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如果申请人在这个期限内不起诉,法院就解除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 2、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纪、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议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73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613人已浏览
20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