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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53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般来说,侵犯商标权有几种行为: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也称为使用侵权。二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即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也称为销售侵权。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行为,也称为商标侵权。第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在国外称为反向假冒。如符合上述条件,则属于商标侵权,应积极与商标所有人调解,商量赔偿事宜,争取免于或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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