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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于2016年12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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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公司法解释四出来之后,公司法解释三仍然有效,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前面 1、 2、三的完善和补充,是从不同的角度和司法实践中完善了对《公司法》的各种异议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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