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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和身体自由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自由或离婚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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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由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有关的第三者进行协商解决,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2、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强行干涉,而不希望干涉者受到刑事追诉。但是,如果被害人是因为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则不在此限,对此人民检察院及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
1、犯本罪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被害人告知的才处理。一方面,这种犯罪被指定为告知处理的犯罪,是因为这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不是很严重。在许多情况下,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或相关第三方将通过协商解决,取得良好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这类犯罪的被告人与被害人大多有亲属关系,被害人往往只要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被干涉,不希望干涉者被刑事起诉。但如果被害人因强制、威胁而无法告知,则不在此限制,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知。 2、犯本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适用告知处理的规定。造成被害人死亡是指在实施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过程中,因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直接造成被害人自杀。故意导致被害人死亡和暴力干涉与自杀无因果关系的,不能认为是被害人死亡。
如下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族人以及奸夫、情妇、被害人所在单位的领导人等,其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居多数,其他人一般不可能成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以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的为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的次之,也有亲属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此外,丈夫因妻子提出离婚而殴打妻子,致使妻子不能行使离婚自由权的,考虑到夫妻双方的特殊关系,一般不以本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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