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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是冬季供热采暖期交费的最后期限,目前的收缴率还不足60%。供热部门提醒尚未交费的用户,为了尽量少的支付违约金,您应该从速到供热单...
1、合法,法律是允许取暖费收滞纳金的。 2、根据《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采暖用户与供暖单位发生纠纷,可申请房地产管理机关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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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是在供执合同中约定;二是各省(市、自治区)在《供热条例》中有法定(有的是以滞纳金的方式规定)。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按面积预交全额热费,待供热期结束后,按实际计量情况结算热费,多退少补。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需退还热费的,应当在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退还给用户。 新建房屋未交付购房人使用前的热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租赁房屋的热费,由房屋所有人交纳;承租公有住房的,热费由房屋承租人交纳。 第四十五条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确实从去年开始,有这样格式合同的相关规定,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大概是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约7.66%的标准收 其次,尽管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但是现在很多合同中的供暖纠纷都是按照这样规定来执行 再次,现在就看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数额,能不能这样就适用来做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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