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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拖延支付的责任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即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211条、第 214条、第 215条、第216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19条、第220条、第22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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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免除票据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止付通知,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可以向人民银行投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1、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2、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诉讼的风险: 1、不及时起诉的风险。不及时起诉或超过诉讼时效起诉将承担不利执行或丧失胜诉权的风险。 2、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付款人拖延支付的责任 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制票据或者拖延到期票据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制票据,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制或拖延到期票据,中国人民银行在压力票据和拖延支付期间的日票据金额为0.7%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撤职或者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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