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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
1,宣告死亡不引起收养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 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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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和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没有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1、解除收养关系之后,未成年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会恢复,但是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一定会恢复。 2、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该支付生活费。
1、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3、如果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4、如果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5、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由人民法院来判处。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6、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7、但是,收养关系解除后,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必须给付其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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