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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天8小时。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市十区(江东、江北、海曙、镇海、北仑、鄞州、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统一为最低月工资标准960元、最低小时工资标准8.0元,其他县(市)在两档中自主确定。加班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加班工
劳动者请病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病假工资,不需要按正常工资支付,也不能克扣工资。病假工资需根据用人单位公司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需要纠正您一点的是,中约定的工资是工作日的工资,法律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在法定假日劳动者是可以休息的,如果劳动者安排加班的,单位应该支付,也就是说在约定工资的数额上加上加班工资,而不是说不加班的就要扣工资,这种逻辑是错误的。按照规定,2015年2月7日-13日属于法定假日,其中2月13日大年初六上班的应该属于加班。按照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加班而单位又没有安排补休的,应该支付双倍的加班工资。而您和单位所说的迟到一天扣三天工资的行为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国家规定的假期是除夕到初六,初六以后您如果还不上班的,那么构成旷工,旷工的也只是扣除当天的工资,不存在扣除三天工资的说法,所以单位的行为并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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