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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
凡税收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日征收滞纳税‰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税收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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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税款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统一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规定》第七条免税规定: (一)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三)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免征契税。
凡税收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前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日征收滞纳税‰滞纳金;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按日加收滞纳金万分之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管理条例》第七条的免税规定:(一)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二)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免征契税。(三)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在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免征契税。
一、第二套房契税各类型房屋均价低于各区的房管局市场指导价的收费标准为: (1)面积小于90平米买方首套房子契税:评估价格的1%; (2)面积大于90小于144平米买方首套契税为:评估价格的1.5%; (3)高于该区的市场指导价格,面积大于或等于144平米,买方不是首套二套房产契税或二套以上房产契税:评估价格的3%。 二、契税缴纳的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期限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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