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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派出所:兹证明________,现年_____岁,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市,身份证号__________,现在__________公司工作,暂住在__________,需要办理暂住手续,请给予办理为盼。特此证明_____社区居委会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现在暂住证已经停办,取而代之的是居住证。居住证的办理步骤如下:一是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原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流动人口婚育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填写居住人口登记表。三、暂住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施工现场,内部需要集体办理许可证的,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流动人口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暂住地、详细地址、公民身份证号码、服务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申请居住证名册。第四,提交两张居住证专用照片,在公安局指定的照相馆拍摄。具体政策可能因地而异,但一般是以上步骤。《居住证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请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居民身份证、本人照片、居住地地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居住地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购房合同或者出租人、用人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就业证明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业的材料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由其监护人和近亲属申请居住证。监护人和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全的,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办法中延长生产发放期限,但延长后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居住地实际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近期免冠彩色相片和以下十类材料之一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1、居住在出租房屋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办理。对出租房屋已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凭租赁合同、出租人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办理。 2、居住在自有房屋的,凭本人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3、居住在政府保障性住房的,凭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办理。 4、居住在居民家中的,凭房主居民身份证、房主出具的住宿证明和房主房屋产权证明办理。 5、居住在用人单位宿舍的,凭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办理。 6、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私人用工单位等招收的,凭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办理。 7、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的,凭用人单位证明或人事组织部门的工作调动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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