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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人身安...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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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执行。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期间不停止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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