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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出事故车主的赔偿义务

2022-10-28
正月初一走亲访友超速行驶,酿成事故造成一死一伤。2011年9月7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引发的惨剧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审理,判决被告A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共31万元,车主C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有义务协助保险索赔。2011年2月3日下午,被告A驾驶着被告C的小型普通客车从铜鼓往棋坪方向行驶,16时左右,因占道和超速行驶与D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D死亡,后载杨秀梅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全部责任,D和杨秀梅不负责任。该车在新余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A驾驶被告C的小型普通客车,因占道和超速行驶与D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D死亡,A在此次事故中是直接责任人,系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对D的死亡赔偿、财物损失以及D的亲属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和D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合理费用,A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被告C在这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C是车辆所有权人,又是该车的投保人,所以C有及时协助办理保险索赔的义务。被告C的车辆在被告新余平安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新余平安保险公司应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对交强险赔偿后不足部分损失进行赔偿。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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