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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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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通信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共通信等通信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受电波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室、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和接受电视图像的设备和有线广播电视的发射复盖设施邮电部门收发电报的机械设施公共电话的交换设施,通信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信的发射和接受电信号的设施微波、监视、传真通信设施等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电话的交换台、无线通信网络、航空电信网络、航空电信设施、航空电信等。例如,行为者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信的设施,例如行政事务设施、日常生活设施、广播、电视、电信设施、酒店、公司内部的闭路电视网、城市的公共电话亭、一般的民间电话等,不是本罪对象。破坏的,不能构成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该故意破坏财产罪等论处。另外,使用中的通信设施必须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破坏正在使用的通信设施,才能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共安全是成本罪的重要条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例如拆卸或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重要部件、破坏机械设备、切断电线、切断电缆、切断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破坏机械设备、不能广播、电视、电信通信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同时犯下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项罪名,属于想象中的竞争犯。根据对想象中的竞争犯从一重处中断的处理原则,必须以放火罪和爆炸罪论处。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因为通信设备被破坏,公共广播、电视、通信广播、电视、通信不能正常进行,不特定的很多部门和个人不能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信联系活动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既是普通市民,也是从事广播、电视通信业务的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实施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报复愤怒、嫉妒陷害、贪婪利益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等通讯设施,包括广播电台的发受电波的设施如铁塔发射台、发射机房、电源室等;电视台的发射与接受电视图象的设备以及有线广播电视传播覆盖设施;邮电部门的收发电报的机器设施;公用电话的交换设施、通讯线路如架空线路、埋设线路、无线线路等;卫星通讯的发射与接受电讯号的设施;微波、监测、传真通讯设施;国家重要部门如铁路、军队、航空中的电话交换台、无线电通信网络;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设施中的无线电通信、导航设施;等等。如行为人破坏的是广播、电视、电信部门的非直接用于通讯的设施如行政办公设施、日常生活设施或者虽属广播、电视、电信设施,仅属于一般性的服务设施,如宾馆、单位内部的闭路电视网络,城市中的公用电话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电话等等,都不属于本罪对象。对之进行破坏的,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论处。此外,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才能成为本罪对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制造或虽已制造完毕但未安装交付使用的,对之进行破坏,亦不构成本罪。这是因为,只有对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施进行破坏,才能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破坏方法多种多样,如拆卸或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重要机件,砸毁机器设备,偷割电线,截断电缆,挖走电线杆,故意违反操作规程,使机器设备损坏,使广播、电视、电信通讯无法进行等。如果用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则同时触犯本罪和放火罪(或爆炸罪)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根据对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的处理原则,应以放火罪或爆炸罪论处。 构成本罪,只须在客观上实施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可成立。这里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是指通讯设备因遭受破坏失原有功能,以致造成公共广播、电视、通讯不能正常进行,使不特定多数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正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或者进行其他通讯联络活动,并且由此可能引起其他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破坏通讯设备并不影响正常通讯的部件,或者仅将一户的电话机盗走,并不危害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不能以本罪认定。视情节可作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处理。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其破坏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的行为会危害通讯的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实施本罪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泄愤、嫉妒陷害、贪财图利等。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上为故意,过失则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客体上侵犯了社会公共安全和权利人对广播电视设施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为实施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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