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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人不存在主观上,让受害人受到损害的故意,那么肯定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必担心。...
你没有责任。首先你只是工作介绍人,而且此工作并不处罚法律。工伤也不是你故意造成的,不存在你的责任。工伤的负责任人包括:1、工伤事故系当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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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 2、为受贿人收受贿赂而向他人介绍贿赂; 3、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受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受贿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被介绍的人在单位受伤的,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介绍他人到单位工作的,被介绍的人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被介绍的人在工作时受伤的,应由被介绍的人和单位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受伤原因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介绍人在这期间不存在过错,且也不属于介绍人雇佣被介绍人,所以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受伤没有法律责任。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者在贿赂者和受贿者之间实施交流、中介、实现受贿和受贿的行为。也就是说,贿赂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代替联系,传达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只是口头表明引见,没有具体实施中介行为,或者已经受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受贿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根据朋友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表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立案调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1、介绍个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公司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贿赂,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2、介绍贿赂金额不符合上述标准,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1)介绍贿赂行人获得非法利益的;(2)介绍3次以上或者3人以上的;(3)介绍贿赂党政领导。(4)国家和社会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说,行为者知道自己中介的是贿赂。受贿行为是有意的。一般来说,从中获得私利的目的是考虑亲戚和朋友的关系,或者考虑其他非物质利益,自愿介绍受贿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轻,危害结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遵守犯罪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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