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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6年以前的规定,单身证明是由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的,需要当事人先到当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开具介绍信证明。目前无法开具单身证明的原因主要是2015年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发出的一个通知,今后非外事不再开具单身证明。
单身证明需要在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单身证明又叫做未婚证明,法律上的全名叫做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开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公证事项和哈萨克斯坦等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以保障大陆居民及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开具关系证明可到原出生申报户口的派出所查出生证。出生证上明确其父亲、母亲姓名,由该派出所户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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