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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在具有扶养能力和负担能力条件下,不履行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的,可能会少分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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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在具有扶养能力和负担能力条件下,不履行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的,可能会少分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里包含两个条件: 首先,被继承人经济上或生活上有困难,需要继承人扶助 其次,继承人有条件和能力,却不扶养被继承人。两者需要同时具备。如果被继承人不要扶助,或者继承人没有能力和条件尽扶养义务,都不适用该规定。 2、需要注意的是: (1)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3)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位继承人在具有扶养能力和负担能力条件下,不履行对被继承人扶养义务的,可能会少分遗产。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子女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财产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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