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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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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 法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判断是否着手,可以结合具体犯罪的罪状从两个角度考察: 1.看行为的指向性是否明确和危害性是否明显,在有犯罪对象的场合,这种行为已经指向犯罪对象,在犯罪既遂包含犯罪结果的犯罪中,还会发生犯罪结果。 2.看行为是否已经超越“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范畴。司法实践中,对于未上路或尚在途中的情况、单纯的尾随行为、守候行为以及寻找犯罪对象的行为,应认定属于“制造条件”,不应认定“着手”。
现在的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要看处罚根据是表里关系,最终只能从是否发生了值得作为未遂犯处罚的危险性来“逆算”实行的着手。因此,只有当行为发生了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时,才是实行的着手;而只有当侵害法益的危险性达到具体程度(一定程度)以上时,才是作为未遂犯的结果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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