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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
符合条件的可以判缓刑。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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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1。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数罪的,除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最高管制不得超过三年,最高拘役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不得超过三十五年。数罪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如果在数罪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被拘役和管制,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后,管制仍然必须执行。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2、合并原则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数罪中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这说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因犯数罪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执行的主刑类型如何,都应当适用合并原则,将宣布的一个或者几个附加刑作为执行的刑罚。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按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期限。
主犯数罪并罚时,有漏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而未被判决的犯,应适用"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有新罪的,即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期间所犯的罪行,应适用"先减后并"的并罚方法。
数罪并罚原则:数罪并罚,一人犯数罪,法院分别判处数罪,刑罚合并。1、并科:简而言之,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加在一起执行。我国使用并科原则有两种情况:主刑和附加刑;罚金之间。2、吸收:将数罪定罪量刑,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刑罚,其余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有适用吸收原则的:判处死刑时,主刑只执行死刑;没有死刑判决,但有无期徒刑的,主刑只执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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