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刑事被告人就其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所作的口头供述(包括对其他人的揭发检举)。在我国,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涉嫌诱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时,根据调查案件的需要,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其家长或者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未成年在校学生的调查讯问不得影响其正常学习”。以此体现对未成年人权利的尊重及对未成年人成长的人文关怀。上述做法在没有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及教师的情况下,直接将孩子带走,其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部的上述规定,应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应当认真核实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无罪或者轻罪的事实、申辩和反证,以及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明自己无罪、轻罪的证据;相关证据,无论是否受理,都要如实记录,妥善保管,并与核查情况一起附卷。
根据法律规定,公安部门必须在录取供应后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附有立案标准。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21人已浏览
1,015人已浏览
649人已浏览
3,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