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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了解一下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是否有主体资格限制,比如某些行业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还有些行业禁止外国投资者投资。如果被投资公司所从事的行业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有限制,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通过签订股权代持协议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达到曲线投资的目的,这类协议就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其次代持人和被代持人需要在合同中明确代持股权的权益归属。 实践中曾出现代持人未经被代持人同意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如果第三人为善意受让人,比如第三人并不知道代持人和被代持人的代持关系,而且第三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股权,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将实际取得代持股权。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出现,被代持人一方面需要及时了解代持股权的情况,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采取一些预防措施,比如提前办好股权转让手续等。可以考虑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转让股权的,应提前通知公司,否则股权转让无效或者公司有权申请撤销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代持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就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份代持协议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来说,只要双方自愿平等协商,不损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不违反其他强制性规定,持股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以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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