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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儿媳妇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仅是因配偶而产生的姻亲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或丧偶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不仅对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而且规定为第—顺序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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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属于姻亲关系,儿媳和女婿之所以成了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因为他们在丧偶的情况下,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这种情形并不能终止其与亲生父母之间原有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要其没有对亲生父母具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仍是存在的。因此,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是否取得了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并不影响其对亲生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一种姻亲关系,在正常情况下,儿媳(女婿)不能作为公婆(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但是,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丧偶儿媳(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 (2)丧偶儿媳(女婿)只对公婆(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3)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再婚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 (4)丧偶儿媳(女婿)未与公婆(岳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继承权,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丧偶的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1、丧偶儿媳或女婿,在丈夫或妻子死亡后,一直与公婆或岳父母一起生活的,或者虽然不在一起生活,但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主要赡养的义务,则她(他)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具有与其他的继承人同样的继承地位。2、丈夫或妻子死后,儿媳或女婿只对公、婆,或岳父母在经济上或生活上给予了一定的资助或照顾,则不应列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3、丈夫或妻子死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但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就离开,离开后没有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继承。4、丈夫死后或妻子死后,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没有与之共同生活,也没有尽什么义务的,不具备继承资格,不享受,也不存在给予补偿问题。丧偶的儿媳与女婿继承公、婆、岳父、岳母的遗产不影响自己的孩子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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