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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效力的确认主要通过以下两点: 1、格式条款必须同时符合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三个特点。 2、除以下几种情况无效:格式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时无效;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条款中含有免除条款提供方按照通常情形或一般交易习惯应当承担的主要义务,一些为消费者所诟病的类似于“商品一经售出概不负责”等条款皆属于此类情形。
格式免责条款的有效性和适用性的审查应从两个方面把握:从程序上看,提供格式免责条款的方是否履行了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未提示和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的,免责条款对合同对方没有效力。 从实体上看,免责条款首先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其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免除自己的责任义务,增加对方的责任义务,排除对方应依法享有的主要权利。第三,如果对格式条款的理解有争议,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进行理解。
1、免责条款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发生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五百零五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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