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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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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应当在本所专职从事律师职业。非本所的专职律师不得成为本所合伙人。
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分所申请书;(二)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第十九条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三)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四)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五)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六)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七)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申请设立分所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应当接受合伙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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