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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过错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在下列四种情形下...
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一、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证据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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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与前两位律师的观点不同,现提出我的观点与各位同仁商榷:我的观点是车主应当与司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理由为:家用轿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因此在行驶过程中就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分险,车主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对这种分险的存在是明知的仍然将汽车借与他人使用,因此对因为司机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承担的责任不是连带责任。从连带责任的法理看,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才承担连带责任,在出借车辆场合,车主与使用人并不构成共同侵权; 也无其他连带因素,因此,即使由于车主的过错和使用人的驾驶行为结合造成第三人损害,车主承担的也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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