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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
自查补交逾期未缴的印花税要交的滞纳金是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额=未缴税金×0.05%×滞纳天数。滞纳金(Overd ePay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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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按期申报的,征收机关除追补应缴未缴印花税、按印花税违章处罚规定处罚外,还应按征管法规定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及其施行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具体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因此,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印花税(或贴花)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收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国税发15号规定,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由于该条款只规定可处罚款,未规定要加收滞纳金,因此,对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不能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违反下列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印花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滞纳之日起,限期缴纳税款,并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同类应纳税凭证需要频繁贴花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照其汇总缴纳印花税。税务机关应当向批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发放汇款许可证。总结缴纳的期限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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