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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的社保转移政策

2021-11-14
社会保险转移流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或者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同意接收函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接续手续。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确认情况。五、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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