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共同犯罪,定抢劫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
你这句话没有把案情交代得很清楚,有太多的歧义,会出现很多种情况。如果这是抢劫,无论哪种情况,都构成了犯罪(共同犯罪)。即使你没有参与抢劫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如果共同作案,并且性质恶劣,应当从重处罚。如果未遂应当比照既遂从轻处罚。
并不是所有的共同执行犯罪中的执行人都必须具备以上条件,即有效制止其他执行人的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对于以发生一定纺织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犯来说,共同犯罪只有复杂的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上述条件。犯罪既遂形态有几种类型,在不同类型中,犯罪既遂构成的特点及其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要求不同,在判断共同执行犯罪中止时,该原则也同样适用。在强奸罪、逃亡罪等行为犯中,一个执行犯的犯罪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特征,共同执行犯只有一个共犯的既遂表现出各自的独立性,如果共同犯有终止犯罪的意图,只要自动放弃本人的犯罪意志和犯罪行为,就不能制止其他共同执行犯的犯罪行为。有人认为各共犯的行为形成了合力热促进共同犯罪的发展。在这种合作的作用下,所有共犯的自身犯罪行为必然包含其他共犯行为的力量。因此,任何共犯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上任何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完成,如果只视为执行犯罪行为的完成,就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特征。对此类共同犯罪实施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把握,应当与结果犯罪中止成立犯罪的条件完全相同。笔者认为,对共同执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不能机械化的,绝对的理解是,犯罪呈现出不同的形式,共同执行行为的整体性也有不同的表现方式。如果以结果犯罪中止标准要求行为犯罪中止,犯罪者在犯罪形态上的差异一定会消除,不符合我国刑法所要求的差异对待精神。
在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中,抢劫罪的共犯一般都构成抢劫罪,即一般都以抢劫罪的罪名定罪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0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