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由于债权凭证是项新的规定,各地操作有所不同。根据浙江高院的规定,债权凭证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
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但二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主要区别如下: 一是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区别从自身具有的功能上讲,执行中止是执行过程的一种中断措施,自身具有独特的法律意见,首先,从法院职权来讲,执行中止是法院执行机构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它保护了申请人的执行时效,也保护了被申请人最基本权利。债权凭证第一是证明债权存在,这是债权凭证的首要功能.第二,终结执行程序。由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已经启动或者即将启动的执行程序中,即使执行机构继续采取执行措施,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于是,执行机构在发给债权人书面凭证的同时终结执行程序,防止国家权力资源的浪费。发给债权凭证并及时终结执行程序,体现了民事执行的高效原则。第三,中断执行时效。执行程序因执行机构发给执行凭证而终结,民事执行的时效也因此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从上述功能作用来看,债权凭证似乎比执行中止具有更大的作用,但从法理上讲,债权凭证这些功能是不能实现的。二、什么是债权凭证在民法上,债权凭证是当事人主张债权的重要证据。但是债权凭证一词用于法院执行程序,在我国还没有先例。综合实践中的运用,我们可以认为,所谓债权凭证制度,是指在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中,经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采取措施,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案件终结并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证明其债权存在并明确未执行的债权数额,待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依该凭证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近年来,各地法院普遍存在执行难、出现数量惊人的执行积案、陈案,引起了当事人的广泛不满,为此,各地法院都在探索能够减少积案、提高执结率的方法。于是有人借鉴台湾司法制度中强制执行法规定的再执行凭证或权利凭证制度,提出了这种发放债权凭证的方法。即在案件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例如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者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将案件的债权登记于特定格式的文书上发给当事人以证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而该执行案件可以被法院认定为终结。一旦当事人发现了执行线索,可以立即凭该债权凭证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要有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侵权的债权债务关系比较容易认定,有侵权的证据就可以了。现金往来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要债权人拿出证据法院才可认定,债权人拿不出证据,法院无法认定。转账凭证只能证明某人向某某人支付了多少钱,并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因为转账不是出借的唯一方式,转账可以是借款,可以是还款,可以是转交,可以是付款,可以是赠款,可以是捐款,总之,能够现金往来的都可以用转账往来,所以转账不是借款的唯一方式,所以转账不能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因为转账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也可以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转账加上借条是债权债务的产生,转账把借条欠条及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销毁是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你说转账是借钱给他,他说转账是你原来欠他钱你转账还清了。要法院怎么认定?证据不足的案子法院一般不受理,法院是不调查取证的,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起诉,原告必须要有充足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6人已浏览
206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1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