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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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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骗取票据承兑罪的四要件包括: 1、本罪的主体要件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票据承兑安全。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向银行申办票据承兑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票据承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符合以下要素会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1、主体要素:主体是贷款人; 2、主观要素:主观方面出于故意; 3、客观要素: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 4、客体要素: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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