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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一)非法拘留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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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决赔偿纠纷的活动。起诉条件:(1)原告是行政侵权的受害者。(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人民法院管辖范围。(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前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管辖。 第八条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请求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1)被告为海关、专利管理机关的; (2)被告为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 (3)本辖区内其他重大影响和复杂的行政赔偿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和复杂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因同一事实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请求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公民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或者对行政赔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对财产采取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由受理该行政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原告住所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在出现行政侵权行为后,可由赔偿请求人直接请求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也可以由赔偿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的请求。而赔偿的具体方式则包括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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