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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原因是由于在中国境外存在着利润巨大的藏羚羊绒及其织品贸易令人遗憾的是,部分国家和地区的藏羚羊绒及其织品贸易并未得到有效打击和制止,而这恰恰是盗猎分子疯狂猎杀藏羚羊的根本原因.这可从以下几方面看得十分清楚:1、盗猎分子猎杀藏羚羊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藏羚羊绒.到目前为止,中国所逮捕的所有盗猎分子的供词都证实了这一点.另一方面,由于藏羚羊肉寄生虫很多、藏羚羊皮制革性能差等原因,还不存在对藏羚羊肉、皮、头骨、角等的贸易性开发利用,中国境内也没有藏羚羊及其产品的需求市常在所有盗猎藏羚羊现场都可以看到大量遗留的藏羚羊尸体、头骨、角,而取绒后被丢弃的大量藏羚羊皮则在其它许多地方被发现,可充分证明获得藏羚羊绒是引发大肆猎杀藏羚羊的根本目的.2、藏羚羊绒贸易给盗猎分子带来巨额利润.大量藏羚羊被猎杀取绒后,一部分绒被走私分子藏夹在棉被、羽绒服中或藏匿在汽油桶、车辆和羊绒中,蒙混通过中国西藏的樟木、普兰等口岸出境;而另一些走私分子则人背畜驮到边境秘密交易点进行交易.在中国境外,1公斤藏羚羊生绒价格可达1000―2000美元,而一条用300―400克藏羚羊绒织成的围巾价格可高达5000―30000美元.如此高额的利润,进一步刺激了盗猎分子欲望,并使他们有条件获得更有效的武器和装备,用于大肆屠杀藏羚羊.毫无疑问,这还进一步加大了中国实施打击行动的难度.3、中国从来没有利用藏羚羊绒的传统习俗,至今也没有藏羚羊绒及其产品的消费市常盗猎分子所获藏羚羊绒,最终都是在中国境外转换成资金或他们所需的物资.综合分析上述实际情况,国际上许多关注藏羚羊保护的组织、人士和我们得出的结论都是一致的:正是由于在部分国家和地区一直存在着藏羚羊绒加工及贸易,并由此给盗猎分子带来丰厚的收益,刺激盗猎活动愈演愈烈,直至威胁藏羚羊的生存。
关于抢劫逃逸多判几年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1、入户抢劫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5、抢劫受重伤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7、持枪抢劫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多次抢劫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12年。入户抢劫且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除上述情形外,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两种以上情形,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抢劫财产数额巨大,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5万元,基准刑增加一年。抢劫多次,次数超过6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次数超过10次的,基准刑增加一年六个月。有下列情节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1、抢劫造成重伤,受害者6级以上(含6级)严重残疾的2、抢劫造成2人以上重伤的3、同时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
杀人帮凶逃犯判刑几年?涉嫌故意伤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定性问题要结合案件情况而定。刑期因定性不一致而异。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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