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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
1.对根本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仅存在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人,予以逮捕的 2.逮捕后经讯问发现捕错了人或者不应逮捕,但却拒绝释放或者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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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1)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如同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但最高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付至18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付至死亡时止;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以及其他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而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法》对刑事赔偿作出具体规定,对于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的;刑讯逼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 (2)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逮捕后,无罪释放属于上面的情形(1),因此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错误逮捕赔偿,是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逮捕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行羁押,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而有逮捕必要。国家赔偿法上的错误逮捕,仅指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作出逮捕决定,造成无罪羁押的行为。 因而,构成错误逮捕的国家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错误的逮捕决定;(2)被逮捕的人无罪;(3)被逮捕的人有实际被羁押的事实;(4)错误的逮捕决定与无罪羁押之间有因果关系。如果作出逮捕决定时并没有查清有犯罪事实,在逮捕后查清有罪的,不认为是错误逮捕,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错误逮捕的认定可以通过以下司法行为作出:(1)公安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2)检察机关因发现被羁押的人无罪而作出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3)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中所作的生效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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