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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很多机动车的买卖不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原车主是否承担责任存在争议。法院的判决有时也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鉴于机动车是一种有...
车辆没过户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的主体一般为实际支配车辆的买车人。即机动车买卖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只要是出卖人将车辆交付给了买车,人便完成了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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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就明确指出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物权法》对车辆所有权的变动作了新的规定,该规定对解决此类案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其中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在车辆买卖交易中而虽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登记,但只要车辆交付了买家,那么车辆的所有权立即发生转移,原车主就不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此时若再让原车主承担责任,就失去了法理上的支持。因为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基于对公示登记资料的信赖而发生交易的第三人,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是否信赖公示登记资料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法第24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买卖未及时过户登记,原车主不应对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辆买卖并已经交付了的,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车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A作为出卖方,也无需承担责任。《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车辆买卖合同效力,主要是依据一般合同效力的条件来认定的,买卖双方只要达成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即成立生效。车辆的过户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未登记过户也不影响车辆买卖合同的效力。所以,在该案中,已经完成交付使用该机动车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廖某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对死者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虽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但该车已实际交付给张某,你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该车的风险责任自交付之时起已转由张某承担,因此你无需对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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