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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股权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但是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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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股权,一般属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如有增值(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该部分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文档 问:我是一名退休工人,中年丧偶,2001年开始从退休金中拿出6万元用于炒股。2004年与退休工人董某再婚。婚后我继续利用业余时间炒股,以补充日常生活开支。偶尔挪用家里的部分积蓄来炒股,但在赢利后都能及时把挪用钱的归还。如今股票已增值至40万元。2006年我夫妻俩因生活琐事时有矛盾,感情恶化,12月中,董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家庭股票的增值部分财产。 经庭审后,法院作出了“6万元股金仍属我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配”的判决。请问,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广西:张辉明 答:你婚前购买的6万元股票,是婚前投入的个人财产,剩下的34万元既可能是婚前所购股票的增值,也可能是婚后投入财产的增值。炒股期间亏损部分或收益部分应算作婚前发生个人财产收益或亏损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部分的收益或亏损已无法区分。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该规定明确认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股票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本案中你认为股票增值部分财产主要是婚前财产的增值,但又举不出证据加以证实,故增值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即使所购股票是你的婚前个人财产,因其增值收益是在婚后所得,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是正确的。 (冷律师)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股票的增值部分作为一种生产、经营收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就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双方协议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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