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
一般自首成立的条件为: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如...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余罪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属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准自首、特殊自首或余罪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行为。特别自首的特点如下:特别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必须是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拘留、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判处刑罚的罪犯。除规定的三种人外,犯罪分子不能自首。
特别自首就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的被告人和正在报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8人已浏览
553人已浏览
104人已浏览
1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