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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⒈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⒉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作出强制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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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毒条例》第二十五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所在地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场所应当与其就戒毒治疗期限、戒毒治疗措施等作出约定。第二十七条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自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之日起计算。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3个月至6个月后,转至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继续执行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前款规定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共同提出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具体执行方案,但在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社区戒毒是不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条件 《禁毒法》规定吸毒人员进行强制隔离戒毒的情形有:一是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二是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是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是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也就是说,法律没有要求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的就一定先要其社区戒毒,然后才强制隔离戒毒,而是倾向于对第一次发现吸毒成瘾人员,先使用社区戒毒这一方式,但是对于成瘾严重的吸毒人员,必须完全切断其与毒品接触的非法渠道,否则通过社区戒毒很难取得预期的戒毒效果的,即可以不经过社区戒毒而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由此可见,社区戒毒并非是强制隔离戒毒的必经途径,法律的规定只是从确保戒毒效果的本意出发的。 从戒毒实践来说,多数吸毒成瘾的人员意志薄弱,自制力差,需要一个严格封闭的管理环境。虽然《禁毒法》规定: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社区戒毒协议成为约束戒毒人员在接受社区戒毒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但由于社区戒毒不具备法律强制力,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没有执法权,只有在吸毒人员严重违反协议或者又吸毒的情况下,报告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期望通过一纸社区戒毒协议,加上批评、教育从而达到类似于强制隔离戒毒的威慑,对于吸毒成瘾者究竟发挥多大约束力是显而易见的,所以不应将社区戒毒作为强制隔离戒毒的前提,否则,只能是事倍功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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