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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中国股权投资市场的重要力量。但目前国内没有关于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专门法律法规,只有地方法规出台。虽然股权投资领域从来都不是产业指导目录等文件中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但不同监管机构对私募股权投资领域的不同理解只能按照不同监管机构明确允许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综上所述,这些形式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外商投资投资公司、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等。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地方试点文件包括:(1)上海于2010年12月颁布的《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2)北京2011年2月颁布的《北京市股权投资基金及其管理企业利用外资试点暂行办法》;(3)天津市于2011年10月颁布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管理机构试点工作暂行办法》;(4)深圳市于2012年11月颁布的《本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暂行办法》。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2、股权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5、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利用外资的新形式,既不能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妖魔化并严格限制,也不能自由放任,需要做好监管和引导。 一是要加快立法,做好监管工作。可在现有外商直接投资框架下,对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境内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有关部门需抓紧制定专门法规予以规范。同时,严格按照产业政策管理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其投资我国急需发展的行业,如环保、农业、高科技等,控制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相投资禁止类和限制类产业。 二是适度拓宽退出方式,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的在岸化。鼓励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境内设立机构,或与境内公司成立合资公司,允许其在境内募集人民币资金,并在境内证券市场实现资本退出,从而促进我国本土私募股权市场的发展。在规范操作并避免国内税收、资产流失的前提下,可适度放宽境内企业以红筹模式到境外上市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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