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2002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4项规定: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使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 ‘不及时报告’,是指丢失武器装备后不按有关规定如实向首长、上级报告,因而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战备、作战、训练、戒严、抢险救灾、处直突发事件等重大任务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编造虚假情况欺骗首长、上级或者嫁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 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建设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了武器装备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罪需要以下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建设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了武器装备的行为。 3、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58人已浏览
121人已浏览
115人已浏览
2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