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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2,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产假最多休178天,包括法定产假98天以及地方规定80天。
工人请事假当天薪水不发。根据原劳动部《对公司单位工人、员工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薪水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第1条和各地限定,劳动者因事请假期间,当天薪水不发,不得另行扣减薪水。另行扣减薪水,是克扣劳动者薪水违法做法,劳动者能够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改正并支付赔偿金;劳动者也能够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工人当天事假薪水应按月薪水准则除以21.75计量扣发。劳动部《对公司单位工人、员工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薪水待遇的意见》59中劳薪字第67号1.公司中的工人,由于他们的工作性质分别,进行加班加点工作的时候,能够享受加班加点薪水待遇,因此,在通常事假期间一律不发给薪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人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薪水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限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薪水,即折算日薪水、小时薪水时不剔除国家限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薪水、小时薪水的折算为:日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薪水:月薪水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北京市薪水支付限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薪水。《深圳市员工薪水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能够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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