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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务形式提供短期融资的机构或个人(商业债权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在财务会计学的术语中,债务人是指欠别人钱的实体或个人。简单地说,债务人也可以理解成是买方,而对应的债权人可以理解成卖方。
一、对于职工债权的理解;1、职工债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只能法院在破产程序中,从保护弱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将职工债权视作破产债权并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新企业破产法条文释义一书中写到:破产债权主要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权,内容可分为积极的给付(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给付(不作为),积极给付的标的物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劳务。在破产法上,破产债权的内容仅为以财产为标的积极给付。给付的标的为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并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解释为何将劳动者补偿金作为第一顺序优先受偿时讲到,司法解释考虑到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企业破产法也有保护劳动者权利的基本规定,所以作扩大解释……。由此可见,职工债权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债权;2、破产的债权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时已存在的债权。职工债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内容繁杂,计算标准不一,无法判定,实践中无法操作。如职工工资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报酬取酬权,是实然债权。而保险金、补偿金是劳动者未来损失的补偿,是未然债权。两者性质不同,保护的程度,范围也不同;3、职工债权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其优先清偿是以债务人全体财产作为担保的,这就尤如有抵押的债权一样,其受偿率要比无抵押的普通债权高。破产申请只有赋予那些最需要保护的无保障的普通债权人,才能平衡各方的利益;二、对于债权申请保护的途径职工债权的保护除破产申请外,还有多种途径《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政府部门颁布的众多行政法规对职工债权均有涉及,保护的范围、力度、方式充分,职工债权的实现以破产申请保护并非最佳。
主债权是抵押权所担保的原本债权,是依当事人之间的主合同产生的不包括约定利息、违约金、损害在内的最开始的债权。主债权的转让,是指存在担保等从债的情况下,不改变合同的主体,主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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