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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放线,并制作放线报告。与道路、水务等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泄露涉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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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对建成10年以上的暗渠化河道、排水箱涵或者管道、燃气和石油等危险物料管线、高压电缆管线等老旧地下管线进行全面普查,采用声纳检测、雷达探测等技术手段查找可能出现地面坍塌、管内物料泄露事故的管网,制定定期检查和更新改造计划并贯彻落实。对位于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城中村等用地红线范围内,建成10年以上的自用生产、生活管线,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受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受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市政管线运营企业负责日常巡查,发现可能出现地面坍塌事故的,应当及时组织更新改造。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覆土前及时组织隐蔽工程验收,实施地下管线竣工测绘。分段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绘工作应当相应分段完成。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为未实施竣工测绘的地下管线工程签字同意覆土。非开挖施工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探测,严格实施地下管线施工前的预探测和施工完成后的复测,确保管线坐标等信息的准确。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国土部门提交地下管线竣工测绘成果以及废弃的地下管线资料等综合信息数据(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办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数据备案。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到规划国土部门通过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并可以向相应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申请协助提供地下管线现状资料。规划国土部门应当在接到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查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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