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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犯盗窃罪的,一般需要具备以下犯罪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所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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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成立条件如下:一是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权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一般指动产,但房地产上的附着物可以与房地产分离,如田地上的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上的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此外,电力、煤气等能源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盗窃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第四,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多次盗窃”作为盗窃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多次盗窃的时间是“一年”,这里的“一年”是一周年,而不应理解为“当年”。因而,这里的“一年”可以是跨年度,但仍然限制在一周年期限内。如果盗窃三次超过一年以上的,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应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第二,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这是“多次盗窃”的处所(或场所)要件。即必须是一年内,入户或在公共场所盗窃(扒窃)三次。但并不要求入户或在公共场所分别盗窃(扒窃)三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两次,入户盗窃一次,共计三次,也属于多次盗窃。如果一年内虽然盗窃三次,但不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也不能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第三,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累计尚未达到较大标准,是适用“多次盗窃”定罪标准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累计数额已经达到较大标准,甚至达到了数额巨大标准的,则不适用“多次盗窃”的定罪标准。应适用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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