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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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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年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它是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之一。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生效。
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配偶购买中国国内住房,发生的第一笔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实际发生贷款利息年度,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本办法称首套房贷是指购房享受首套房贷利率的房贷。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特别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买受人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或者夫妻双方按扣除标准的50%分别购买住房。具体扣除方式一年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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