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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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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缓刑制度中关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对于正确适用缓刑具有着尤为重要的意义和价值。现行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由此可见,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附有条件的,即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两种情形。换言之,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是罪犯人身危险性的消除。在本案中,边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虽然已满,但由于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聚众斗殴罪,违反了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证实其人身危险性依然存在,并且其再犯的可能性已经转化为现实,故失去了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前提性条件。所以,上述分歧中的第一种意见有失偏颇。
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相关规定有如下: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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