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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
问题提的不是很清,是不是这么个情况,你夫妻一方对外欠有债务而另一方并不知情,是否要担责,如果说这种情况的话,是要承担偿还责任,还有一种情况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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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债,另一方不知道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责任,具体包括: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等其他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部分。
如果夫妻是在法院提起离婚,依据婚姻发第第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的规定,法院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进行判决。但由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处理直接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相联系,笔者认为法院在判决时,对于可以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进行判决;但对夫妻债务是否存在,或到底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没法确定的,或可能被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对于这种情况由于缺少债权人的介入,法院应该告知另行处理,而不应在
夫妻债务一方不知道能否起诉另一方,需要看案情。在实践中,不是因为夫妻一方是否知道债务的存在而承担责任,而是因为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包括是否为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债务。如果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一方不知道,也要承担责任,即有偿还义务。但是果被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无论对方是否知道,此时都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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