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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
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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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
公司发行股票一般是两种方式:第一,新公司成立时首次发行股票;第二,已成立的公司增资发行新股票。虽两者在发行步骤上有所不同,但是公司发行股票所具备的条件大体同一: 1、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3、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4、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5、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6、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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