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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的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支持:(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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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孩子的监护权属于一方,如果想变更监护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第十条进一步规定,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变更监护权案件的管辖法院应当是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判定儿童监护权的归属,是基于有利于保护儿童利益的原则,如果出现不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情况,童的抚养关系。因此,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可以改变,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当另行起诉。离婚后,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或者子女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时,应当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和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的新情况。因此,应该作为新案件另行起诉。
如果被告的地址变更是在一个法院的辖区内,就可以到变更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如果被告的住址变更不是在一个法院的辖区内,即使在一个城市里,也不能在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诉,只能到被告最后居住一年的地方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因抚养权纠纷第二次起诉的,夫妻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抚养不适合孩子的成长,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变更子女抚养权应有法定理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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