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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1、一般地域管辖 在正常情况下,涉外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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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司法机关之间直接受理案件和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的划分。管辖因诉讼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民事诉讼案件和行政诉讼案件只需解决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划分,即审判管辖。根据审级和地域的不同,审判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专门管辖。 刑事诉讼案件因实行公诉制度,大多数案件必须经国家专门机关侦查,提起公诉,所以除了要解决审判管辖外,还要解决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之间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问题,即职能管辖,又称作立案管辖。明确、合理地确定司法机关之间的各自管辖的范围,可以保证其各司其职,避免因管辖不明而发生相互推诿,拖延诉讼的现象。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在国际私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体现。根据国际公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对其国民及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以及发生的行为都拥有管辖权。为了保障国际民商事秩序正常运作,以及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各国立法中都有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这也会产生管辖权的冲突,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合理地解决管辖权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中的重要问题。其次,管辖权问题是国际民事诉讼中面临着的首要问题,不解决案件应到哪一国法院审理的问题,其他一切问题都无从谈起。最后,案件由哪一国法院审理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很大。由于各国的实体法、程序法和冲突法都各不相同,在不同的国家进行诉讼要适用不同的程序规则,以及根据不同法院地国家的冲突规范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可能导致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国家进行诉讼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1、属地管辖原则。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国人,除根据国际法上国家主权豁免和外交和领事特权和豁免享受豁免权的人外,一进入一国领土就立即处于该国属地管辖之下。属地管辖权是国家管辖的基础。 2、属人管辖原则。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问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是依据国籍的管辖。依据国籍管辖,国家可以对其所有国民实行管辖而不论其在何地。属人管辖权是辅助的。 3、保护管辖原则。国家以保护本国重大利益为基础对外国人在外国的犯罪行使管辖的权利。国际主张对外国人在国外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辖权时,其罪行一般限于直接针对国家本身的犯罪和针对其国民的犯罪,一般属于世界公认的犯罪行为。保护性管辖是国家属地管辖的例外。 4、普遍管辖原则。国家根据国际法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无论罪犯的国籍如何也不论其犯罪地与何处,实行刑事管辖的权利。这种管辖权的基础不是属地管辖原则,不是属人管辖原则,也不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主观和客观适用,而是基于国际和平与安全及全人类的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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