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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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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的权益争议有五种解决方法:(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即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相交换意见,协商解决争议。采用这种方法的途径是: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带上有关证据(如发票),受损证据(医疗证明)到经营者单位,找其负责人提出自已的意见和要求,与经营者磋商,达成一致,权益争议也就解决了。(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是专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群众性组织。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有职责去保护,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其一项重要职能。调解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消费者协会进行调解的过程为:一是收理消费者的投诉;二是消费者协会要求经营者处理、答复;三是组织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后,在与经营者协商得不到解决时,可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这种方式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保护消费者的行政机关主要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商检、医药、卫生、食品监督等机关。(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就争议的解决方式达成仲裁协议,将案件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起诉是解决消费争议的司法手段。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要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服务时,以及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求给商品最终用户带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孝感市消费者委员会系统(以下简称消委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范围如下:⑴下列投诉应予受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的九大权利”: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⑵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利;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⑸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⑹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⑺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⑻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⑼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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